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4-05-3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办学实力,确保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及地址:学院中文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兵团兴新学院”。英文名为“BINGTUAN XINGX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定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街兵友路45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管理隶属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上由兵团教育局进行指导。学院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培养工业、经贸服务类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立足服务兵团“三化”建设,面向全疆、全国,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领先、全国知名的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岗位培训。

第七条 办学形式: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办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岗位培训依据岗位要求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贸为主,主要围绕制造、汽车、电力、机电一体化、信息技术、化工、建筑、烹饪旅游等方面开设相关专业。

专业新增和调整原则: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适时进行专业新增和调整。

专业新增和调整程序:系(部)负责组织论证,填报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教务处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签发→报兵团教育局审批→教育部公布新增专业→招生。

第九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一条 招生:高职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

第十二条 毕业和就业: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院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对于已经完成修业期限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学院实行推荐及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录用的双向选择办法就业,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到2018年全日制在校生达5000人,每年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达到10000人。

第二章 举办者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管理隶属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上由兵团教育局进行指导,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表兵团对学院行使举办者主管权。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与考核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协调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根据学院办学及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专项投入。

(三)鼓励学院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对学院建设发展以及校办产业实行鼓励和扶持及优惠政策。

(六)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法人: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院院长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八)组织讨论审定、修订学院章程草案。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三)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内部津贴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七)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八)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一)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院党委书记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院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第三节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二)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五)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六)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

(七)受理学术争议。

(八)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三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院工会委员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院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学院设院长、副院长。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职能管理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教务处、纪检监察处、职业技能鉴定所、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培训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基建办、保卫处、团委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础部、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汽车工程系、烹饪旅游系等教学系(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 系、部

第四十二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三条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系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系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系的资产。

(八)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尊重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支部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部)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

第四十六条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四十七条 二级院系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或工作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坚持德育为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目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探索和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新模式。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和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学生掌握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遵循教育规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并按照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方向。依据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以及继续学习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开发、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专业课程院本教材。

第五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德育工作的规定,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贯彻产教结合、产学结合的原则,密切与企业、社会的联系,建立教学与生产、科研、技术服务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十四条 以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组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为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不断深化体育课程改革,加强体育课教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六条 创造条件,使学生选修一定学时的包括美育、现代科技、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健康教育、就业与创业指导等方面的课程并举办专题讲座,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使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立业创业能力和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十八条 健全学生教育辅助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社会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维护学生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依据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行资助。

第六十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九条 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七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对于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于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办学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主管部门投入;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资。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人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不受侵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杜绝非法占用、挪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十条 院办产业所得收益按规定补充办学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院办产业要实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十一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法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三条 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