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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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3-06-0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4523

第四条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敬业大街2

第五条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学校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学校概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集高职教育、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办学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占地1134亩,总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现有在册学生13000人,教职工464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58人,讲师82人。学院有国家级大师工作室6个,兵团级大师工作室3个,享受国务院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3人,兵团突出贡献专家1人,2人分别获“中国技工院校优秀教师”“中国首届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称号,1人被评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1人获“全国青年技术岗位标兵”称号,1人获“西部技能之星”称号,4人入选首批“新疆工匠”项目,2人被评为“兵团高技能优秀人才”。

学院被批准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连续承办9届兵团职业技能大赛。2021年,学院入选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学院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共获奖639个奖项,其中国家级技能竞赛297个奖项,与自治区同类职业院校相比,学院在获奖质量及数量上名列前茅。2022年起经国家教育部准许列入全国跨省单招院校。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电、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三校高职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第十二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男女生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费:3300//生,住宿费800-1000//生(4-6人间)。

第五章招生专项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实施对象:参加甘肃、河南、云南、青海、宁夏、四川、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北、山东、重庆、安徽、湖南等省份2023年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考生。

第十八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并报到后,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以下政策:

1)全额免除学费;

2)全额免除住宿费;

3)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

4)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六章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七章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负责推荐工作,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6-2953666295066617399115666

学院官方网站://www.igotmoves.com/

邮政编码:841007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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